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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2/27 9:27:28 浏览:4584次
致: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